法律分析:食品“三小”行业是指食品小作坊、小餐馆、小杂货铺。1.食品小作坊: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面积小于100平方米,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陋,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小作坊。2.小型餐饮: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于50平方米,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陋,餐饮服务小餐饮店。3.小型杂货: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于50平方米,经营规模较小,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小型杂货店,如食杂店、食堂、便利店等。
它反映了企业经营活动的内容和生产方向,是企业经营活动范围的法律边界。第一次注册公司,不知道如何确定经营范围的时候,可以直接参考行业内类似的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但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5、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管理。食品的网络化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小生产经营者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
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和较小经营面积,从事方便食品加工、生产和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者,连锁经营除外。小型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较小,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零售的经营者,除非是连锁经营。食品摊贩是指在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情况下,从事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销售或者现场制作、销售食品的个人。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杂货铺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6、小 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几项规定Xiao 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用于加工制造的工具,设备,容器应定位存放,并标有识别标志或能明显区分;2、加工、制作食品,应生熟分开,专用食品工具;3.未经清洗的原料不得存放在专用房间内;4.餐具、饮具和直接盛放食品的容器在使用前要洗净消毒,使用后要洗净并保持清洁;5.没有清洗消毒专用餐具、饮具的设备,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一次性餐具、饮具或者集中消毒的餐具、饮具;6.不得在经营场所饲养或者屠宰畜禽动物;7.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时间、人员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
7、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包含什么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包括以下内容:1。食品小作坊: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面积小于100平方米,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陋,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小作坊;2.小型餐饮: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于50平方米,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陋,餐饮服务小餐饮店;3.小型杂货: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于50平方米,经营规模较小,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小型杂货店,如食杂店、食堂、便利店等。
8、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馆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馆和饮食摊点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和服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加工者。
9、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 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条件简陋、技术设备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经营者。本条例所称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陋的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本条例所称小型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零售的个体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