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排气管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为直管段直径(或等效直径)的4.5倍。3.通风口的出口方向应远离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管高度和位置的具体规定由省级环保部门制定。4排烟系统应密封良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管内的污染物浓度。5餐饮业产生特殊恶臭时,参照恶臭污染物的恶臭浓度指数排放标准。
7、静电式餐饮 油烟净化 设备广东地方标准标准状态温度为273K,压力为Pa时的状态。国家环保局规定了餐饮业油烟-2/标准,具体如下:餐饮业油烟-2/标准;1.范围。规定了最大允许排放浓度、臭气浓度油烟净化设施最小去除效率油烟最小排气筒排放餐饮单位高度。本标准适用于油烟-2/城市建成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现有餐饮单位的管理,以及油烟餐饮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及其运营期。
本标准不适用于家庭油烟-2/。2.标准状态。温度为273K,压力为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和排风量为标准条件下的干烟气值。3.餐饮行业油烟。食品烹饪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热氧化或热解产生的挥发性油脂、有机物和混合物。4.油烟净化设备。净化油烟-3/食品烹饪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5、餐饮单位在同一建筑内,所有烟灶属于同一法人的,视为一个餐饮单位。
8、餐饮 油烟 排放处理方案1。属地管理原则。街道办事处负责餐饮油烟专项整治工作,生态环境和建设局牵头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2.联合执法原则。建立部门联合机制,由生态环境和建设局牵头组织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小组,齐抓共管,共同开展餐饮油烟治理专项工作。3.污水处理的原理。油烟净化设施的购置、安装、维护、排烟管道改造、改用清洁能源等费用由餐饮经营单位承担。
依法查验餐饮业的营业执照、卫生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资质等相关手续和证件,对产生油烟污染的“两无”经营户依法补办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2.油烟净化器的安装要求。一、餐饮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与单位排烟能力相匹配的净化设施,并经国家认可和检验合格;二、净化设备安装必须符合《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xx)的要求,净化率和浓度油烟-2/符合餐饮业要求油烟1233。三、不存在擅自拆卸或关闭油烟净化装置的情况,设施定期维护并建立记录,油烟净化设施在营业期间必须正常运行。
9、饮食业 油烟 排放标准饮食业 油烟 排放标准内容1、餐饮业油烟-2/标准: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止餐饮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生活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企业的最高允许浓度排放和最低去除效率油烟净化设备,本标准为试行标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2.1999年国家颁布标准《GWPB52000》餐饮行业油烟 -2/(试行),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PRC)颁布正式国家标准GB《餐饮行业油烟》。